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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成“励志网红” 到底励了谁的志?******

  挤入流量新赛道 刑满释放人员成“励志网红” 到底励了谁的志?

  主播王某(化名)把自己 的《释放证明书》贴在朋友圈封面上 ,上面写着他的户籍所在地 、犯罪事由和服刑时间 。不知从何时起 ,打开抖音、快手搜索“刑满释放”,便会看到许多自述刑满释放 的博主 ,用短视频或者直播进行分享和创作。

  一个新流量赛道悄然出现,运营个人账号 的刑满释放人员们共同踩出一条“浪子回头励志网红”的新赛道 。

  然而 ,这样的“励志网红”也问题不断。近日 ,小红书平台账号“天郎哥哥”晒出自己的《释放证明书》并写道“我不会接受别人对我的施舍……重获新生……希望大家关注我” ,得到很多网友支持。但很快,有网友发现并曝光其所犯罪行为强迫卖淫罪 。该账号也很快搜索不到。

  刑满释放人员当主播

  有何乱象

  有人过往罪行被曝光账号被关闭

  上述小红书“天郎哥哥”被曝光其所犯罪行为强迫卖淫罪后 ,网友纷纷表表示其“不配重新开始”并获得支持和关注,认为“这样的人如果可以做励志网红,真是荒诞至极、令人愤怒”。

  与此同时 ,在微博拥有账号 的“寻亲男孩今晚有没有哭” 的主播 ,自述悲惨寻亲经历,称命运坎坷曾误入歧途 ,进入“社会大学”(即监狱),收获不少同情。在抖音上吸引了12余万粉丝后,“寻亲男孩今晚有没有哭”开始直播带货,用偏贵的定价向女性粉丝卖卫生巾 ,却被发现、曝光其所犯罪行 是强奸罪——他曾持刀强奸不到15岁的女性受害人 。消息曝光后 ,群情激愤 ,众怒难消,网友纷纷表示“愤怒至极”“不可容忍” 。

  截至发稿时,记者在两个平台上均已搜索不到上述账号。但如果在多个短视频平台搜索“刑满释放” ,会有大量刑满释放人员经营账号跃入眼帘 。

  有人称没有收入要“养家糊口”

  主播成某(化名)的直播往往开始得早,将近凌晨2点才会结束。成某告诉记者 ,这是一份有付出就有回报 的工作 ,而他现在能找到的其他工作“收入和回报都不成正比”。

  事实上,自从有粉丝在直播间告诉王某 ,某抖音账号主播的刑满释放人员身份是假 的 ,浪子回头是其假人设之后 ,王某就把自己的《释放证明书》贴了出来。

  主播王某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他告诉记者 ,他做视频账号 ,因为不吐不快。“一是为了发泄自己心里 的压抑 ,二是希望别人看到我的事情之后能够遵纪守法 ,这 是我 的初衷,监狱里面的生活真是太难了。“

  被问及在账号中直播带货 是否抱有赚钱的目 的 ,王某 是这样回答 的:“我现在没有收入 ,粉丝告诉我可以挂小黄车,别人可以买东西,我肯定不排斥赚钱 的机会 ,就挂了。但也没有为此去讲解商品 ,我连那些商品都没有 。”

  成某告诉记者 ,经营账号全为“养家糊口”,其直播打赏和带货收入有限且不稳定,但“好的时候要比我们这个县城的平均收入高”。

  出狱后缺乏一技之长,工作难找

  王某告诉记者,出狱后 ,像开网约车、送快递 、送外卖这样 的好工作 ,他都找不到 。

  同为“刑满释放”主播 的成某则对记者表示 ,刑满释放人员大多学历较低且缺少一技之长,在网约车司机等职业将其拒之门外时,最理想 的去处是不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小企业。

  “刑满释放”主播王某和成某都表示自己没有签约公司。成某告诉记者,他曾经短暂加入过“工会”——一个帮忙进行策划和推流 的组织 ,需要分成30%左右 。“但是我这个类型太冷门了 ,很多内容他们都不知道,帮不上忙,没多久我就退了。”

  成某表示 ,经历了近10年 的服刑,他并非利用刑满释放这一身份 ,而是因为这是他唯一的创作源泉 、了解 的内容。在作为刑满释放人员分享之外,成某也曾尝试运营过亲情有关 的内容 ,但反馈平平。2023年1月12日 ,成某在自己的账号上发布新视频,表示尽管运营视频账号带来了一定 的收入,成某还是希望年后去找一份别的工作 ,如果工作不顺 ,接下来就要专心做账号 。

   是谁在关注他们?

  记者观看直播 、参与粉丝群聊发现 ,在刑满释放博主 的直播间,有大量服刑人员家属问问题、和主播互动并打赏 ,他们有许多无法从其他渠道解决 的困惑 ,比如该给服刑人员打多少钱,送什么样 的衣服 是他们需要 的。

  主播成某在赌场做“小弟”而后因经济犯罪入狱9年有余。一个关注者问成某 :“(在服刑 的亲友)总说让我不要去,麻烦,我该不该去 ?”成某回答说:“能去就去 ,那么说是怕你折腾 、怕你花钱、怕你费事 ,心里肯定 是希望你去看他的 。”

  争论

  抛开公平与否,只说社会影响,刑满释放人员很可能会因为无法生活而变成一个更严重的罪犯、走上极端,社会应该对这种犯过罪的人有一定的包容性 。

  互联网营销师现在正在全面培训并颁发相关资格 ,以后需要培训和持证上岗。如果不允许有犯罪记录者进入这一行业,对用户价值观的传递和保护将起到一个重要作用 。如果有MCN公司以此为流量口 ,用“刑满释放”做流量去带货 ,价值观 是不对 的。

  刑满释放人员可当“励志网红”吗?

  刑满释放人员可当“励志网红”吗?对此 ,不同专家说法并不统一。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陈嘉伟律师对此表示,抛开公平与否 ,只说社会影响 ,刑满释放人员很可能会因为无法生活而变成一个更严重的罪犯、走上极端,社会应该对这种犯过罪的人有一定 的包容性。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则告诉记者,主播是一个出现在公共领域中的社会形象,其代表 的不仅是一个职业,往往更 是需要粉丝和打造人设来进行对外表演 的特殊职业。

  2022年4月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 。通知提到,一段时间以来,网络直播乱象、青少年沉迷游戏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亟需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严格规范 。通知要求 ,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 。网络直播平台在主播和嘉宾选用上要严格把关 ,坚持把政治素养 、道德品行 、艺术水准 、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对政治立场不正确、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失德失范人员坚决不用 。

  朱巍表示,“现在对一些公众人物 ,比如说明星偷逃税、存在私德问题都要予以禁封,那么对网红来讲怎么能出现这种情况 ?还是要把底线给划好 。”

  2020年7月6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1个新职业 ,其中互联网营销师下面的“直播销售员”工种成为本次颁布的国家新职业 ,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引发关注 。

  “互联网营销师现在正在全面培训并颁发相关资格 ,以后需要培训和持证上岗 。如果不允许有犯罪记录者进入这一行业,对用户价值观的传递和保护将起到一个重要作用。如果有MCN公司以此为流量口,用‘刑满释放’做流量去带货,价值观是不对的 。”朱巍这样说 。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则表示,仅仅因为相关人员以“刑满释放”的标签博眼球而施予红包 、打赏等,“公序良俗”原则可能成为认定此种情况下的打赏、发红包等赠予行为无效 的理由,但需要具体 、成熟的司法实践予以明确,目前还没有见到相关 的判例。

  而陈嘉伟律师提出 ,在上述引起网友愤怒 的两个案例中,刑满释放人员均 是强迫卖淫 、强奸等不被社会包容 的犯罪事由,有具体的受害者和真切 的伤害。

  陈嘉伟律师表示 ,如果刑满释放 的强奸犯在直播中暴露被害人的相关个人信息 ,或者其他损害到被害人名誉的言论、行为 ,博取流量 ,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停止侵权行为 ,如果 是有公司策划运营 ,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在自媒体、直播中还有其他严重侮辱被害人 、贬低被害人人格的行为 ,被害人可以“侮辱罪”提起刑事诉讼。

  “针对强奸罪 ,刑罚 是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 。但 是如果再犯侮辱罪,侮辱罪 的刑罚是可以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那么刑满释放后在附加刑期限内,犯罪人是没有言论自由 的 。”

  互联网审核业内人士:

  利用犯罪事实等进行炒作、消费的行为 ,都属于平台严厉禁止,比如穿囚服直播、讲解监狱内容信息 、讲述犯罪过程等行为,都在平台的规则覆盖之内 。

  专家 :直播从业者需重视价值观导向

  朱巍对记者表示 ,“但现在有几十个职业确实是不允许有犯罪记录 的人从事 ,这也是法律的规定。直播相关从业并没有明确 的法律规定 ,但重视价值观导向 。在导向问题上,如果把刑满释放作为一个流量口吸引大家 ,这肯定有问题 。”

  记者检索发现 ,公务员 、法官、检察官、法院书记员 、人民银行行员、新闻记者 、校车驾驶员等职业,针对所有犯罪终身不得从事 。而直销员、导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等职业,则 是针对特定犯罪(刑罚)终生不能从事。

  一位互联网审核业内人士对记者透露 ,利用犯罪事实等进行炒作、消费的行为,都属于平台严厉禁止,比如穿囚服直播 、讲解监狱内容信息 、讲述犯罪过程等行为 ,都在平台的规则覆盖之内。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辰元 张炎良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系列解读⑤强化种业企业创新能力 切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

  作者 :林青宁、毛世平 、王晓君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把种业振兴行动切实抓出成效 ,把当家品种牢牢攥在自己手里”。作物育种和种子产业发展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科技创新 是突破前沿育种关键技术 ,培育战略性新品种的源头,对我国种业发展至关重要。当前 ,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育种模式已是种业创新大势所趋,然而我国种业企业科研创新能力相对较弱 ,严重制约了我国种业创新链的延长。亟须强化种业企业创新能力,切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 。

  近年来 ,我国种业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 ,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生物育种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已较为完善。当前国内典型种业企业普遍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具有行业影响力 的技术创新平台 ,具有较强 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且隆平高科等种业企业已具备了较完善 的国外研发体系布局。二 是典型生物育种企业科企合作模式初步形成 。当前国内典型种业企业不仅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 ,还与各类学会建立了长期深入 的合作 。且首农集团等企业与国外机构在生物技术育种等方面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是典型种业企业创新产出逐渐丰富 ,在市场准入(审定 、登记)品种、发明专利 、科技进步奖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 。“十三五”以来 ,隆平高科 、登海种业等种业企业不断培育出双抗绿色高产的动植物品种。

  当然,在成绩的背后 ,我国种业企业创新发展仍面临诸多难题 :一 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 。种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制度 、认知和执行层面 的问题 ,导致品种侵权行为仍较为普遍。二 是种业品种同质化严重。新《种子法》实施以来,市场新品种“井喷”,但突破性品种缺乏 ,种子供给低价竞争 ,影响企业研发投入。三 是种业项目偏离产业化应用 。当前项目申报管理基本由科研人员出题并答题,产业需求导向不足 。企业在科技论文等方面 的劣势,影响了项目申报 的成功率。四 是科企合作形胜于质。目前科企合作多 是联合申请项目 ,一旦项目结束合作关系就解体,两者为松散型合作 。人才合作也多局限在简单 的技术指导层面 。五是科研院所与企业存在“同质竞争”。目前科研院所种业创新也偏向于生物育种 ,打破了原有科研院所基础研究 、企业应用研究 的平衡 ,挤压了种业企业 的利润空间。

  针对当前制约种业企业创新发展 的系列问题 ,必须进一步优环境 、活机制 ,提高种业企业创新动力与效能。

  一是构建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知识产权参与分配 的利益机制,建立原始品种权人和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 的利益分享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的政策体系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打通知识产权保护通道 ,培育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二是优化品种审定制度 ,推动品种由“多乱杂”向“多专优”转变。完善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 ,提高审定门槛,适当提高现行审定指标标准 ,减少品种数量 ,提高品种质量 ,使真正有实力品种脱颖而出 ,提高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 。加快建立分作物分子指纹库 ,严格和规范品种审定和登记“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 ,通过技术手段把牢品种准入关 。强化品种标准样品管理 ,开展品种符合性验证试验 ,为强化品种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

  三 是加强种业科技项目产业化属性,增加种业企业经费支持 。增加种业专项科技创新项目数量 ,增加种业企业获取科研经费支持 的渠道 ,保障有实力的种业企业能够获得相应 的科研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支持。对种业企业融资方面给予支持,对产业化发展企业实施低息支持,尤其企业用于科技创新研发 、基地建设方面 的投资可给予无息支持。

  四 是引导科企合作深度融合 ,促进联盟运行由虚转实 。创新项目形成机制,由企业根据产业需求提出技术难题 ,政府组织监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项目招标 ,构建企业“出榜”“评榜”+政府“发榜”+科研院校“揭榜” 的机制 。建立共建共享机制 ,完善联盟成员间的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 ,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效率。积极推动联盟实体化,适合以股份合资 的方式实现实体化的要加快引导,适合以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方式实现资源整合的要给予政策支持。

  五是强化科研院所生物育种基础研究属性,完善生物种业科研成果共享机制。多措并举强化科研院所做好种质资源的收集、分析、挖掘工作 ,进行基础性、前沿性 、公益性研究,并完善科研成果信息共享机制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科研院所向社会公众公布科研成果和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 ,将生物种业科研成果转让给典型种业企业进行新品种培育 ,实现科研成果 的开放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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